法律不允許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斷絕關系,所以即使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了,仍需要贍養父母。
但如果是養子女與養父母通過合法的程序解除收養關系了,則養子女不需要再贍養養父母了,因為他們之間的拟制血親關系已經解除。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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