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财産償還。如該項财産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商清償;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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