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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07 04:53:08

  隻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讓與人對讓與的财産無處分權。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讓與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對财産的處分權是屬于财産所有人,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他人财産的,如果讓與人有權處分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見的無權處分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無所有權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對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産而将該财産出讓給他人;二是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産處分給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處分被代理人的财産的情形,如代理權終止、超越代理權、無權處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發生無權處分的情況。

  2、受讓人受讓該财産時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受讓動産時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為其必備要件。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讓時,不知出讓人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讓人無權處分。财産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如果受讓人具有惡意,則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受讓人自始不知道該物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時間應為物權變動行為發生之前,在此之後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不得以受讓人惡意要求返還原物。

  3、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這種善意應為“推定善意”,這一原則已為德國民法、我國台灣地區民法明文确認。第三人和占有人(無權處分人)進行交易行為時,根據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們應推定第三人為善意,如果原權利人主張權利,則負責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如不能舉證,第三人則為善意而取得财産所有權。

  4、受讓人取得财産是基于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行為。善意取得是以有償取得為前題條件,受讓人在取得财産時,必須向出讓人支付相應對價。因此受讓人取得的财産必須是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來實現,如果通過繼承、贈與等無償行為取得财産,則不能産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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