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兩側15米外可以修建建築。
根據《公路管理條例》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所以省道兩側15米外才可以修建建築。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内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公路建築控制區:
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公路兩側一定的範圍内禁止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原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擴建,需埋設管線、電纜及修建臨時性工程設施的,應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上述一定區域被稱作公路建築控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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