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1、掌握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全面的部門法知識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識。
2、具有良好的理論素養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銳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3、能夠從總體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論,重點研究法與各種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理念與價值,法治國家的理論與實踐、現代西方法哲學、法理學前沿問題和比較法學等法學基本理論。
4、掌握和運用法學方法,能夠開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實踐活動,為地方法治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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