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有住房出售資金,進行整合出售收入,實行基金制。具體如下:
1、整合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售前售後主體結構維修基金、單位和個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及高層住宅電梯、水泵更新改造資金整合後統稱為公房售後維修基金,由市統一在承辦銀行開立“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專戶,下設“維修資金”和“更新改造資金”明細帳。
2、建立住房基金。公房售後維修基金以外其餘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為住房基金。由市統一在承辦銀行開立“住房基金”專戶,直管公産住房基金按資金用途下設“房管事業發展”、“轉換經營機制”、“收購舊房”、“危房改造”、“區屬機關、團體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住房貨币分配”、“售房經費”明細帳;單位自管産住房基金按資金用途下設“住房貨币分配”、“售房經費”明細帳。
3、調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賬戶設置。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為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辦代表住房業主和售房單位在承辦銀行開立“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和“住房基金”兩個專戶,實行統一歸集,集中存款,分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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