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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