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産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财産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産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财産份額上給予女方适當多分,也可以在财産種類上将某項生活特别需要的财産,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要特别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财産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産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财産時,不應損害财産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财産當作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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