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内,許多中餐廳不允許自帶酒水。在國外,自帶酒水的概念在一些葡萄酒文化濃厚的國家如澳洲或英國比較普遍。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餐館開瓶費應屬霸王條款,允許顧客自帶酒水但收取開瓶費,應該歸為禁止自帶酒水。即使在店内貼出告示,這種行為都對消費者的選擇造成了影響,屬于加重消費者負擔的不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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