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情況分為3種:
1、暫時無力償還:對于暫時無力償還的,可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有能力卻不償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永久無力償還的。如果借款人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隻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财産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借款人有多少個人财産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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