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從2017年4月1日起調整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标準,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從每人每月880元調整提高到每人每月970元。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起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0、23%。
對重殘無業人員、三胞胎和司法老殘3類對象,從每人每月1150元調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270元,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散居歸僑、曆史老案糾錯平反人員等8類對象,在原标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到370元不等。
市特困人員供養對象的日常生活費标準從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70元。
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标準中,收入标準調整為:城鄉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其他标準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救助家庭中就業人員收入豁免标準為每人每月870元,與去年标準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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