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可以轉學,初中學生轉學需要辦理的手續:
1、學生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系單”。
3、監護人持“轉學聯系單”和相關材料直接到轉入地所屬小學聯系。
4、接收學校核準同意後,在“轉學聯系單”上加蓋學校公章。
5、監護人持蓋有接收學校公章的轉學聯系單到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
不可以申請轉學的情況: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3、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5、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必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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