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可在5%到12%自行選擇,個人繳存比例應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
2010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2010年1月1日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從2016年5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進行調整,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12%,暫按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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