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是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離婚後無論孩子的撫養權歸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孩子的權利。除非另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或者不滿八周歲的子女,明顯不願被對方探望的,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會依法中止另一發探望子女的權利。此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對方探望孩子的權利。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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