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變更材料,遷入地的登記機關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及《企業遷移通知書》。
2、企業将《企業遷移通知書》交到遷出地登記機關,遷出地登記機關向遷出企業出具《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遷出地檔案管理部門将登記檔案采用挂号郵遞方式郵至遷入地檔案管理部門。
3、遷入地登記機關以電話方式通知企業持《受理通知書》及《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領取新的《營業執照》(或辦理核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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