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确立時間是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舉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時期的世官制和從隋唐時建立的科舉制,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内随時考察、選取人才并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察舉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級官員,從平民或低級官吏當中按照一定的标準選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當時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入朝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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