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當事人《結婚證》丢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并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丢失證明。(樣式:我單位XXX與XX單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系。因保管不善,将結婚證丢失,特此證明。)
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4、屬《結婚證》内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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