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是按照稅法規定對不得抵扣的稅額進行處理。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轉出進項稅額: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的;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的增值稅額;
5、因購買貨物而從銷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
其中有些進項稅額轉出可以根據相應的扣除率直接計算确定,有些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通過某些特定方法計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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