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标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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