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替代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2)交付标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不需繼續履行而隻需采取适當補救措施,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可以約定采取補救措施。比如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3)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約定賠償損失。(4)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繼續履行。雙方也可協商确定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仍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上述違約責任可以選擇适用,也可以幾種方式同時适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