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夫妻共同财産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産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财産的主體。
2、夫妻共同财産,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婚前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産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财産,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财産,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财産,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财産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财産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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