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适用緩刑确實不緻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适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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