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黑名單是為了防止有人惡意透支信用,作出不守信用的行為。根據有關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征信機構對個人的不良征信信息的保存時間一般為五年,計算是從個人實施了不良行為開始或者是作出的不良征信事件結束後開始計算五年,五年過後就會删除。隻要你在五年内能夠保持良好的信用行為的,不再出現不良征信行為,這個黑名單在五年後就會被删除。
法律依據
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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