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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為啥不能馬上執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07:14:39

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限制。執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從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執行情況來對案件作處理,執行完畢的,會結案;如果沒有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可能會終結執行,待發現其财産後再恢複執行。當然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中止執行、委托執行等諸多制度和措施,比較完善。如果執行六個月期滿仍無任何效果,你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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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有時限嗎,申請強制執行是否也有時限?

申請強制執行為啥不能馬上執行(強制執行有時限嗎)1

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陳占霞律師解答:

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限制。執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從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執行情況來對案件作處理,執行完畢的,會結案;如果沒有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可能會終結執行,待發現其财産後再恢複執行。當然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中止執行、委托執行等諸多制度和措施,比較完善。如果執行六個月期滿仍無任何效果,你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強制執行案件在執行期限内,如果案件執行不了,法院會下發裁定中止執行通知。應當事人申請,法院下發債權憑證,當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财産時,再恢複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陳占霞律師解析: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少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在申請人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會根據申請做作出終結執行裁定,法院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内,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産以及合并、分立等情況。在執行過程 ,如果作為申請執行人或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中止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等待他的權利義務承擔人承擔權利或者義務。

  第二,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況,如被執行人突然失蹤,或突然出現了某種不可抗拒的事由,使執行程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執行中止。

  第三,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後,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開始後,權利人也有權要求延期執行。申請執行和申請延期執行都是他的權利。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執行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執行。

  第四,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的财産提出了确有理由的異議,就意味着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可能有錯誤。對案外人的異議在審結以前應當中止執行程序,本案能否繼續執行取決于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結果。

陳占霞律師補充: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确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将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标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隐匿、轉移财産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财産;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隐匿的财産;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陳占霞律師簡介

本律所是一家綜合性律所,我在實踐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處理糾紛的經驗,本着為當事人利益着想的原則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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