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可以在合同簽訂地起訴,但是僅限于是約定了的,沒有約定,就不能在合同簽訂地起訴,隻能在被告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确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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