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扣押清單屬于書證的範疇。書證是指以其内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号、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内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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