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就叫“加班”。一在日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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