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我國現行的法律、條例規定中,沒有對行政拘留人員逃跑了,怎麼處罰的規定。但從法理上說,行為人逃跑,應該視為時效的中斷,不适用《治安處罰法》22條6個月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316條規定,脫逃罪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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