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緻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所緻的并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内,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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