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找适當“對象”---明确申請人、被申請人主體身份;
二、尋找适當“地點”---确定案件管轄地點及管轄級别;
三、尋找适當“時間”---必須在仲裁時效之内主張;
四、尋找适當“理由”---必須有相關證據材料;
五、尋找适當“訴求”—仲裁請求必須合法、具體、全面。
【法律依據】
第二十九條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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