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于同一份書面形式上所訂立的遺囑。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産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内容為條件的遺囑。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7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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