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為屬于股權轉讓: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币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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