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單位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提前離職的方式有三種選擇:
1、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第37條的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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