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移轉給第三人。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3)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4)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2、企業合并。企業合并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并後,因合并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并企業承擔。
如果隻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系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并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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