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對價”是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所付出的現金資産或者非現金資産或者承擔的債務。
在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下,英美合同法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隐藏着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我國合同法針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并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合同簽訂不存在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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