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累犯,原則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審很難保證“不緻發生危害社會的風險”,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适用取保候審。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累犯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一般是不會辦理取保候審的。當然這也要看具體是什麼罪行,還需要看犯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取保候審後社會危險性有多大。但是如果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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