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的理由,但是夫妻分居必須是滿兩年的才可以離婚,并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
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并且,夫妻關系确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
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因此,分居多長時間都可以起訴離婚,但是要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基礎上,且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才會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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