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調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着,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别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内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雙方協商一緻,采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緻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2、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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