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設備安裝工程合同争議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是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
(2)仲裁,是指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依據經濟合同仲裁法或規則,對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争議,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行為。雙方可以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仲裁員。但仲裁的時間長,費用相對也高。
(3)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争議,做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審判活動。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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