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已經建成的,建造時另一方沒有出資。在離婚時,該房屋應當認定為一方婚前的個人财産,或者是一方的家庭共有财産,不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2、如果是婚後建的房屋,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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