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的規定:<br/>1、軟件開發屬于軟件類,稅點為4%。<br/>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件産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br/>3、對随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産品,應當分别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适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br/>4、計算機軟件産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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