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原值确定細則如下:
1、自建的房屋。對于自建的房屋,房産原值為原土地申請運用、建房申請等費稅、修建公司的修建、修建材料和裝飾等的累計總和。
2、采購的商品房。采購商品房的房産原值為原開發公司售房、契稅單、裝飾等的累計總和。
3、采購的二手房。本采購的二手房房産原值為來房主交易時的營業稅确定交納、個稅确定交納、契稅單、裝飾等的累計總和。
4、拍賣的房子。拍賣的房子房産原值為原拍賣單、納稅單、裝飾等的累計總和。
5、屬共有産業改變名字的房子。如因離婚改變名字的房子等按改變之前的來曆分類。
房産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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