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的婚姻自由權雖并未被剝奪,在服刑或接受勞動教養的人能否結婚,法律沒有明确規定。
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正在服刑期間的人因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親自實施結婚這一法律行為,而結婚行為因具有人身屬性不能由他人代理,所以不能結婚。
因病被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雖有暫時的人身自由,也不能結婚。但人民法院決定緩刑、假釋的人,可以結婚。
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結婚,但必須持有勞動教養管理部門出具的結婚登記準假證明,才可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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