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抗辯權的方法有:
1、作出單方承諾放棄抗辯權的承諾書;2、簽署關于放棄抗辯權的協議,并進行公證。3、以默示的方式放棄抗辯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隻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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