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财産。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财産,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婚後父母給買房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産,《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于個人财産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對于婚後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産即使主觀願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産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财産或夫妻共同财産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隻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财産。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産作出了明确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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