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新的借款合同隻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等合同條款的變更,不能視為新借款合同虛構借款用途、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
該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此,‘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應屬有效。
2、該規定表明了金融監管機構對于商業銀行“借新還舊”業務的認可,使得“借新還舊”在實際操作中有了政策保障。此後,最高院在2000年頒布的《擔保法解釋》第39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規定”,該規定落腳點在于對保證責任的認定,但也昭顯了司法機構對以新貸償還舊貸這類行為予以認可的傾向性态度。
3、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9條,“借新還舊”中新貸擔保人責任有以下幾種情形:(1)新貸與舊貸保證人為同一人,則新貸保證人應承擔擔保責任。(2)新貸與舊貸擔保人非同一人,新貸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新還舊”事實的,則應承擔擔保責任。(3)新貸與舊貸擔保人非同一人,新貸保證人不知道“借新還舊”事實的,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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