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不是離婚的絕對條件,分居兩年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應當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滿2年的原因應當是雙方感情不和,而不應是工作、學習、戶口、住房緊張等其他原因。此外,如果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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