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村委會委員的産生,我們必須知道這兩點法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産生。”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合法的選舉自然生效,不需要認定。另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所以【村委會委員】是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産生。必須公證,合法,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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