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我公司是廣州的一家生産型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是在計算出免抵稅額時繳納還是收到退稅款時繳納?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稅[2005]25号)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别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通知>的意見》(穗地稅發[2005]123号)規定,生産企業(以下簡稱“納稅人”)出口貨物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稱“當期免抵稅額”)已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即納稅人出口貨物的“當期免抵稅額”是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納稅人在收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對“當期免抵稅額”的核準意見後,應于次月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并附上當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的《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申報彙總表》複印件一份。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對“當期免抵稅額”的核準意見後,于次月申報期内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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