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婚前财産贈與能否撤銷,要看贈與财産的具體性質。如男方為了與女方締結婚姻關系,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給予女方數額較大的财物,則該财物可視為彩禮,如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則可以撤銷贈與,退還男方相應财物。如男女雙方正常交往過程中為增進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贈與一定數額的财産,一旦交付後,該贈與行為即完成,不可随意撤銷。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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